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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终了红利将在保险合同终止时支付。
产品特色:
账户价格,保证增长,
保留账户,晚年受益,
三种红利,回报客户,
累积分红,透明扣费,
多种年金,尽显个性。
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30天 -- 54 周岁
投保人:18 周岁以上,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投保人仅可为被保险人具有监护权的父母。
费用收取:
初始费用 |
资产管理费 |
保单管理费 |
退保费用 |
第一年 |
基本保险费 |
50% |
每年收取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1%(按月收取) |
5元/月 |
10% |
额外保险费 |
5% |
第二年 |
基本保险费 |
25% |
8% |
额外保险费 |
5% |
第三-九年 |
基本保险费 |
5% |
第三年为6%,第四年为4%,第五年为2%。第六年开始为0 |
额外保险费 |
第十年及以后 |
基本保险费 |
0% |
0 |
额外保险费 |
注: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18周岁,年交累计保险费不足6000元的部分为基本保险费,年交累计保险费超过6000元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对于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年交累计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未成年人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与20的比值。年交累计保险费扣除基本保险费后的剩余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持续交费奖励
您如果按我们的规定已经交纳了9期保险费,自您交纳第10期保险费开始,我们额外分配1%的当期应交保险费作为持续交费奖励计入您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举例:
30岁的王先生,大学毕业后已经工作六年有余,一直想拥有一份养老保障计划,于是决定每年投资6000元购买恒安标准浪漫金秋养老金累积式分红保险(C款),投资期限30年,生存保险金选择保留账户分期领取,账户保留十年,每年领一次,共领十次,每次为5%,退休后作为养老之用。王先生将获得如下利益:

保障说明:
身故保障:
如果王先生不幸在第一个保险年度内身故,我们将给保险金12万元于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王先生不幸在第二个保单年度至60岁保单领取日之间身故,我们将返还保险单账户价值加终了红利之和与王先生已经交纳保险费之和的较大者,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王先生在60岁保单领取日之后身故,我们将返还当时保留账户的账户价值和终了红利之和。
养老保障:
王先生若生存至约定领取日(60周岁),可以按约定方式领取养老金,每年领取账户价值的5%按中等投资回报为14991元(按较高投资回报约为19334元,按较低投资回报约为11746元),王先生可以连续领取十次,最后一次除领取养老金之外,按中等投资回报还可以一次性领取245747元(按较高投资回报还可以一次性领取372764元,按较低投资回报还可以一次性领取162621元)。
可选择附加险:
王先生还可以选择投保多种附加险保障。
利益演示
客户资料: 王先生30岁,选择60岁领取养老金。
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6,000元。
单位:元

特别提示:
-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 演示数值为保单年度初值,如产生了终了红利,则终了红利只有在保险合同终止时才进行支付。
- 表中所演示现金价值不包含由于保险单账户实际内在价值低于保险单账户价值需要调整现金价值的情况。
- 本期交费进入账户的价值为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结果。
- 表中演示数字可能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有少许误差。
除外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相应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您在10天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二、您在10天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向您返还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本宣传材料为帮助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详细规定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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