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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恒安标准人寿
案情简介:张先生2019年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恶性肿瘤疾病保险。2020年,张先生住院被确诊患甲状腺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公司核实张先生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病、甲状腺叶结节(疑似甲状腺癌)等疾病,保险公司以此理由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决定。
案例分析: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该特性决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射幸指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的被保险人未来发生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同时,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了解以及是否做出承保决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诚信告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健康询问,而张先生隐瞒了上述既往病史,且未告知内容足以影响公司的承保决定,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作出了拒赔决定。
风险提示: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客户重视《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提醒消费者在投保时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既往就诊情况等,同时在投保书上要准确填写被保险人的各项信息,如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等。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