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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您也可以到分公司以及营销服务部办理各项业务,享受我们热情、专业的服务。请您根据保单所属机构查看服务地址,以便您来访。

电话导航图如下:


我们的承诺

  • 涉及保险销售环节我们向您承诺:

    公司将根据产品特点和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相应需求的消费者。销售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1、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2、在销售活动中阻碍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诱导消费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消费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5、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提供虚假产品信息;

    6、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或者追认而代替其签订保险合同;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行为。

  • 涉及新契约及核保的业务我们向您承诺:

    1、公司自收到完整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于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填写错误或者所附资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内容。

    2、对于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公司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3、对于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公司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4、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体检报告或者生存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保人核保结果,同意承保的,还应当完成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 涉及保全及回访的业务我们向您承诺:

    1、公司自收到资料齐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保全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2、保全申请资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自收到保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保全申请人,并协助其补正。

    3、保全不涉及保险费缴纳的,公司自同意保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保全涉及保险费缴纳的,公司自投保人缴纳足额保险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保全涉及体检的,体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公司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需及时向保全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处理进度。

    6、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公司自中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发出效力中止通知,并告知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以及合同效力恢复的方式。

    7、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解决。

  • 涉及理赔的业务我们向您承诺:

    1、公司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索赔注意事项,指导相关当事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赔付金额为10000元以下的理赔款可在理赔审核完毕后的第一时间发起转账。

    3、 客户通过“恒安标准人寿”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界面,进行医疗险(包括医疗费用型、住院津贴型)理赔自助申请的,预赔金额≤10000元的医疗费用理赔和所有住院津贴理赔,客户均只需提供医疗票据和其他理赔必要单证的影像资料即可,无需补充提交原件。

    4、情形复杂的赔案,公司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公司作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后,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 对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索赔或者给付请求,公司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委托和鉴定手续。

    7、禁止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行为。.

    8、温馨提示:具体业务流程请到柜面或拨打我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956069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