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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直通车| 保单失效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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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2017年3月,韩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5月,韩先生因急性心肌梗塞住院,并进行PCI手术。出院后,韩先生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报案,经保险公司核实,2019年3月韩先生因经济原因没有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也进行过书面催告,韩先生仍未缴纳保费,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且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与保险公司达成有效协议,保险公司进而与韩先生解除合同。韩先生这种情况属于保险合同失效后出险,不论是依据《保险法》,还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均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韩先生因经济原因未能及时缴纳保费,且保险公司也履行了书面催告义务,宽限期届满韩先生仍未缴纳保费,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同时,于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韩先生并未与保险公司达成有效协议,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消费风险提示

我们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评估自身长期缴费的经济能力,并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费交纳的义务,同时应关注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及保险期限,保单效力一旦终止,不但损害自身权益,还会失去保险保障,若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不能赔付,会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广大消费者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履行合同义务,共同营造合规守信的保险交易环境。